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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春、倪晓微:美国《SEP费率法案》介评

知产财经 知产财经
2024-08-26


作者:


仲   春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


倪晓微  暨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欧盟《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和修订(EU)2017/1001号条例的提案》,是欧盟为解决标准必要专利争议,在立法和执法层面作出的重大尝试性举措。此前,2022年11月,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先行提出了《SEP费率法案》(《Standard Essential Royalties Act》,以下简称“法案”)[1],致力于提出解决SEP争议问题的美国方案。目前,该法案尚未提交国会听证。随着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裁定、禁诉令的使用与限制、万物互联时代许可层级与许可费确定等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标准必要专利争议解决愈发全球化,因此任何国家的解决方案都具备一定的国际性并对中国具有参考价值。中国在这个领域的政策制定以及司法和执法实践需要充分了解、权衡吸收各国的最新做法和动向。本文介绍该法案的提出背景和目标、法案的核心要点,以便利国内政策制定者、受影响主体对该法案的了解。

一、法案的提出背景和目标

SERA法案第一条明确了立法背景,即在美国提供一个高质素和高效率的制度,以对可实现互操作的标准必要专利裁定合理的许可费。此外,尽管未在法条中直接点明,但字里行间可以读出这一法案也是出于对各国纷纷裁定全球费率以及发布禁诉令的反应。除了SERA法案外,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还同时提出了《捍卫美国法院法》(简称DACA),而评论多认为该法主要指向中国的禁诉令。

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裁判从英国法院肇始,并很快引发多个国家的跟随。2020年8月26日,英国最高法院公布了Unwired Planet(无线星球) v Huawei案、Huawei v Conversant(康文森)案的终审判决,法院最终驳回了两案上诉,支持英国法院裁决全球许可费率[2]。2023年3月16日,在历经数年的审理之后,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对InterDigital v Lenovo一案作出判决,是英国法院再次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全球范围内的专利许可费率[3]。

2020年10月16日,深圳中院就OPPO诉夏普案作出裁定,首次确认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4]。202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OPPO诉夏普案中明确中国法院对SEP全球许可费纠纷具有管辖权,这也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首次明确对SEP全球许可条件的管辖规则[5]。但由于OPPO与夏普随后达成和解,本案中中国法院并未最终裁定全球费率。2021年7月,OPPO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诺基亚提起全球费率裁定之诉,目前已经开庭,但这次是否会作出一审判决还取决于争议发展以及双方的和解情况。

还有一些国家与中国一样,虽然至今并未作出一个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裁判,但已在法院裁定中认可本国法院具有全球费率裁定权。例如,法国作为ETSI总部的所在地,也曾在案件中确认其具有SEP全球费率管辖权。在TCL vs. Philips & ETSI案中,法国巴黎法院确认有权在全球范围内审理与确定 FRAND 费率相关的索赔[6]。近几年频繁发布禁诉令的德国,虽然从未进行全球费率裁判,但早在2008年,杜塞尔多夫地区和高等地区法院就明确表示,只有计算全球组合许可才有意义[7]。在2022年2月Vestel诉Access Advance一案中,荷兰海牙地区法院认为其拥有裁判土耳其电视制造厂商Vestel和Access Advance之间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

美国法院也曾裁定全球FRAND费率,但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法院裁定的前提至今局限于争议双方均同意的情形,并未超越当事人双方意愿进行全球费率裁判。2012年,在摩托罗拉诉微软一案中,美国华盛顿西区联邦地区法院根据双方提出的全球许可证据,确定了摩托罗拉两种标准的SEP组合的全球FRAND费率,这是美国历史上首次由法院判定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费率[8]。在TCL诉爱立信一案中,在双方要求法院确定全球费率后,加州中部地区法院确定了爱立信SEP组合的全球FRAND费率[9]。

在此种理念下,提案人认为其他法域裁定全球费率可能对美国的主权造成干扰。SERA法案第二条(10)中明确写明:一家外国法院强制裁定一项美国专利的使用费侵犯了美国的主权。基于此,总结而言,由于各国法院近年来倾向于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整个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确定FRAND费率以及频繁使用禁诉令,美国方面基于对司法裁判本国专利的管辖权、本国企业的保护和对其塑造国际秩序以及主导规范和标准创建的历史,未来持续保持自身国际地位的期望,提出本法案。

二、法案的核心要点和具体内容安排

1.在华盛顿特区设立一间专门审理SEP的法庭(Standards Royalty Court)

法案认为,由于美国缺乏一个有效的系统来确定标准必要专利的合理使用费,一些专利权利人或制造商诉诸外国法院来确定美国颁发的专利的使用费,而外国法院强制裁定美国专利的使用费侵犯美国主权,因此有必要根据《宪法》第三条设立一个法庭,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合理使用费进行高质量裁决。法庭办事处位于华盛顿特区。

2.法官组成

总统应根据参议院的建议并征得其同意任命五名法官,组成标准费率法庭,应至少由三名法官审理和裁决案件。此外,美国联邦首席大法官也可在标准费率法庭的首席法官向其出示必要性证明后,指定并指派法官临时或永久地担任SEP费率法庭的法官。

3.仅裁定美国FRAND费率

法案指出,任何人都可以在标准费率法庭提起民事诉讼以确定美国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许可费率。

4.诉讼公示与利益主体申请加入诉讼

诉讼提出以后,相关信息将在联邦公报上公布,第一个提出的诉讼具有排他性,之后关于该标准提起的诉讼均应被驳回。通知发布后120天内,任何认为其有权就与该标准有关的专利侵权行为收取使用费的主体可以作为原告申请参加诉讼。与该技术标准有关的任何专利实施人也可以要求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法案同时指出,FRAND费率是统一的许可费率,反映技术价值,如果在技术标准被采用之前存在可用的替代品,需要考虑其价值。

原告需要确定专利权利要求并负责对标,如果在采用标准前有可供选择的方案,需说明其价值;或按照法庭要求,对其认为最有价值的一项或者多项专利进行排序。被告则需要提交法庭可能要求的信息并有权要求获得合理的许可费。

5.费率的确定与调整

庭审后,法庭(无陪审团)应决定实施该技术标准的一个或多个总体合理的使用费费率,每个原告有权获得的许可费以及许可合同中应适当包含的其他条款。

在首轮特定技术的专利使用费确定决定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内,法庭还可以随后受理多项附加诉讼并在附加诉讼中对先前确定的费率以及分配方案进行调整。

6.防止域外诉讼的干扰性举措

在法庭开始诉讼后,如果有其他涉及同一标准的诉讼,法庭不会中止诉讼,同时也可以对其他诉讼当事人适当发布禁令,以确保诉讼的公正和有效裁决。

如果在外国政府发起或自愿参与的诉讼中包含对美国SEP许可费裁判,则该主体不得参与该标准在美国的诉讼,不得获得美国诉讼中裁定的部分许可费,包括专利转让后,继受人也不得享有该权利。同时,外国诉讼的判决也不能保证涉案主体免于承担侵犯美国专利的责任。

对于域外诉讼“自愿主体”的定义,免除了应诉或者因合同需承担责任的一方,或仅仅是参与诉讼,对被要求承担的责任进行抗辩。

7.禁诉令发放原则

法案明确指出......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知产财经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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